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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除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外,都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路竹區藍小姐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稱其兄今 (103) 年死亡未遺有配偶及子女,父母亦已過世,其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者手冊,得否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加扣身心障礙者扣除額及其金額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3年每人為618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案繼承人藍小姐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惟其為被繼承人之妹妹,非前揭得予扣除對象,是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規定。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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