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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家具為特種貨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產製廠商於出廠前先自行檢視是否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該條例所稱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括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灯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當月若有出廠特種貨物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依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若廠商產製價格達50萬元之家具,請依規定辦理登記並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繳納稅款,一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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