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某公司會計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該公司收銀機結帳員月初時忘記更換成當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是否涉及違章情事?高雄國稅局答覆,如誤用前期發票,應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被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陳小姐所屬公司誤用前期發票,應將誤開前期發票金額以當期之銷售額先行補報、補繳。再檢附補報繳資料並書明誤用前期發票起迄號碼、金額及張數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始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用前期發票,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被罰。2016/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