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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表示,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105年1月至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一定情形」之要件,由經濟部以105年8月29日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連續二年內,中小企業當年度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者,得於辦理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申請上述薪資金額部分加成減除時,需檢附相關規定文件,以免徒勞奔波。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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