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楠梓區陳小姐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高雄國稅局答覆,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借款利息,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租賃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包括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借款利息等。
高雄國稅局說明,列報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者,其憑證之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計算,如A君房屋出租半年,貸款利息整年繳110,000元,A君可申報租賃必要費用為55,000元;不逐項舉證者,其必要費用,則按各該年度核定費用標準計算(104年度為租賃收入的43%)。2016/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