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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內有營業人反映營業稅之滯報金、怠報金好像加重不少,是否政府稅收不好提高處罰金額?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稅法第49條修正前所規定滯報金、怠報金之幣別,指的是銀元,修正後則指新台幣,目前銀元折算新台幣還是一元折算三元,故銀元四百元換算成新台幣則為一千二百元,並非提高滯報怠報之處罰金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台幣三千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49條修正前法條之滯報金,最少不得少於四百元,修改後則處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似有金額提高之現象,惟修法前所規定滯報金、怠報金之幣別,指的是銀元,因法律條文除了有特別標明為新台幣以外,都是以銀元為單位,目前銀元折算新台幣還是固定在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故四百元(銀元)換算成新台幣則為一千二百元,非修正法條提高滯報怠報之處罰金額,該營業人對法律條文之規定可能沒有特別清楚,因之產生了提高處罰的誤解。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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