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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使扣繳義務人得以省時又便捷方式完成扣繳憑單申報程序,自106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例如,扣繳義務人於106年1月1日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得於1月10日24:00前,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國稅局指出: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於該日以後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均得適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於105年12月份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其法定申報期間縱使逾106年1月1日,該筆所得扣繳憑單仍不適用網路申報。例如:105年12月26日給付時扣繳稅款,於106年1月1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法定申報期間屆滿日為106年1月4日,該筆所得扣繳憑單應採用媒體或人工方式申報。

國稅局呼籲,須於106年1月1日以後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才得適用網路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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