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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期發現納稅義務人對有關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房屋、土地,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不知應檢附何種文件,特別做以下提醒。

該分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前揭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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