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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及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得不逐件填發核定通知書,而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6年1月10日聯合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8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核定符合前述3種情形之一者,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日起發生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特別說明,105年度申報之104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將於106年1月20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至106年3月2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公告係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內容予以核定,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用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用ATM轉帳退稅,如有任何退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此外,高雄國稅局同時提醒105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06年1月份之查定課徵營業人,該稅款原限繳繳納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06年2月10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讓營業人安心過年,繳納日期順延至106年2月13日到106年2月22日,請營業人收到稅單別忘了在期限內繳款,以免被多加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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