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民眾曾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申報之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該人士為身心障礙者且能夠檢附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佐證,可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國稅局表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則不得列報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因此,鳳山分局表示,曾小姐欲申報之扶養親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仍須符合稅法規定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此部分為保障本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外籍人士若無法提示本國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17/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