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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義務人張小姐打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請問無法一次繳清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繳稅款,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應該如何申請?高雄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倘因財務困難,無法於結算申報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得於106年6月1日前,依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倘因客觀事實致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結算申報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得敘明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持已完成結算申報之證明影本、綜合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下載途徑: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於106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其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下載途徑: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稅目書表﹝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行政)。

高雄國稅局說,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金額審酌分期期數者,每期以1個月計算,並自該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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