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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係指因病就醫所發生之醫藥(療)支出,依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身心障礙者,因醫療所需而購買相關醫療輔具,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者,有下列項目:

一、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等。

二、購買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3項輔具及同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

三、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

高雄國稅局說,為簡化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醫療費扣除,無需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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