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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度起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其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現行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外,另增加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之抵稅方式,產業界可依據其實際需求,更有彈性地擇定最適合的租稅優惠方案,落實刺激產業升級創新之政策效果。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應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規定,並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其研究發展支出用於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按「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每年可抵減之稅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注意須於期限內依規定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所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但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為維護公司自身權益,請務必留意。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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