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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肯忠/高雄】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選舉期間對候選人之捐贈,於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認列捐贈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又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惟同法第19條第1項亦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限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當年度全戶所得總額300萬元,如該年度林先生對甲候選人捐贈10萬元,則10萬元全數皆得認列為捐贈扣除額;另林君之配偶於該年度又對乙政黨捐贈18萬元,全戶捐贈金額總計28萬元,雖低於全戶所得總額20%(300*20%=60萬),但高於20萬元,故林君全戶對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之捐贈扣除額僅能以20萬元認列。

國稅局說明,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之。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該所特別呼籲,如有對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之捐贈,請妥善保存相關收據,以利於隔年申報所得稅時提出列舉扣除。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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