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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年度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應5月申報期間遇端午節連續假期,致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申報日數,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以紓解報稅人潮。除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外,該局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變動內容說明如下:

一、簡化申報書頁次部分:

(一)申報書之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計算明細表、財產目錄、股份轉讓通報表、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明細表及適用噸位稅制明細表移至其他申報書表附冊。另除藍色申報書維持以藍色紙張印製外,餘刪除彩色頁次,採白色紙張印製。

(二)原申報書「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頁次15)屬輔助計算附表,爰予刪除。現行申報書封面-1頁修訂為第0頁,增訂「其他申報書表檢核清單」。

二、配合使用習慣部分:

(一)原申報書「表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頁次5)移至修訂後頁次14,並將金融機構名稱、局號、代號及帳號等欄位表格化,俾利正確填寫。

(二)考量各類申報書封面已載明「營利事業於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刪除第0頁、第C2頁、第A15頁、第A15-1頁、第A15-2頁、第A15-3頁及第A18頁簽證會計師蓋章字樣。

(三)簡化「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之可扣抵稅額免再予區分「87至98年度」及「99及以後年度」。

三、法令修訂部分部分:

(一)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產業創新條例之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增訂限額計算依據法規及限制標準。

(三)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項第17款,修訂不得列為損費項目之限制標準。

(四)新增頁次第A6-1頁(配合企業併購法第43 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修訂,各參與合併公司或分割公司虧損扣除年限由5 年修正為10 年)、第A18-1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A19頁(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及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稅及緩課所得稅辦法)。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營利事業如需要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相關申報書表之電子檔,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使用,並如期辦理申報及繳清稅款,以免違反所得稅法規定,影響自身權益。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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