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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汽車經銷商請注意!供試乘之小客車於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

為配合政府報廢或出口車輛購買新車貨物稅減徵政策,車商無不卯足全力推銷,希望能搭上這波熱潮,創造銷售佳績,使自家汽車的優異性能讓消費者親身體驗,則提供試乘服務不失為最佳管道。

高雄國稅局指出,因車商購買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後,最終仍會供銷售使用,不同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屬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高雄國稅局提醒車商,購買供試乘用之乘人小客車於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而受罰。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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