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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稅捐法令、行政函釋為數甚多且具相當高之專業性,非納稅者所能完全知悉。為保護納稅者正確納稅之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作成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公開予納稅者知曉。

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就財政部對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除涉及公務機密、企業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均應主動公開。對於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或適當方式公開的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以避免納稅者遭受不可預期侵害。

而且為了讓解釋函令與時俱進,避免與社會實務脫節,財政部應每4年定期通案性的自我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且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者,10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可注意主管機關是否依該法規定將應公開資訊公開,並加以督促,以維納稅權利。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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