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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制將有所謂「富人稅」和提高扣除額金額等新措施,茲誌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二、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新增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就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如下:

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全年應納稅額

1

0520,000

× 5﹪

0 = 〃

2

520,0011,170,000

× 12﹪

36,400 = 〃

3

1,170,0012,350,000

× 20﹪

130,000 = 〃

4

2,350,0014,400,000

× 30﹪

365,000 = 〃

5

4,400,00110,000,000

× 40﹪

805,000 = 〃

6

10,000,001以上

× 45﹪

1,305,000 = 〃

四、提高扣除額金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除免稅額仍維持103年度金額外(即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受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上開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財政部已於103年12月10日公告在案,納稅義務人於105年度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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