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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自核定使用日起,除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國稅局指出,交易零星,每月營業額未達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設立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嗣後該營業人有擴大營業場所,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視覺功能障礙經營之按摩業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

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收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受處罰。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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