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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民眾致電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3年領到一筆保險到期給付的保險金,詢問該筆保險金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嗎?國稅局表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通稱之最低稅負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屬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103年度為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103年度為3,330萬元)部分才要計入。因此,若該筆保單是在95年1月1日以後所簽訂之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受益人領受之保險給付是要計入基本所得額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包括: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103年度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台幣670萬元者,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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