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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楠梓區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應如何申報所得稅?高雄國稅局答覆如下: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時價之認定,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受贈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房地總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房屋售價-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按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其房屋成本之認定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來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有利益,應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且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並將處以罰鍰。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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