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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倘有銷售同條第1項規定之免稅貨物或勞務,欲放棄免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始得依同法第4章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國稅局表示,另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列入免稅銷售額,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查獲甲公司逃漏稅捐,發現該公司係屬兼營應稅肉品加(代)工及免稅生鮮肉品之營業人,免稅肉品部分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甲公司取得應稅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依營業稅法19條第3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之不可扣抵比例計算可得扣抵進項稅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惟至103年初,甲公司欲將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全數扣抵銷項稅額,在事先未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下,逕自以為只要將銷項免稅發票改開立應稅發票即可將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全數扣抵。案經該局查獲,並就該公司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致多扣抵之進項稅額,於年底依本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予以補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填報供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欲放棄適用前開免稅規定,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始能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填寫供一般稅額計算-專營營業稅申請書(401)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稅銷售額並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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