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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鰾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其中該條條文後段規定,負有落實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農民從事農地整理、作物栽種或收割等農業事務,均需現代化農耕機械協助,以加速農務進度。部分農民常囿於資力因素,無法自力購買農耕機械使用,爰由其他農民提供農耕機械代耕服務,以協助處理農務。

考量該類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取得收入之型態,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因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型態有別,為落實保障農民生計之目的,財政部爰發布解釋令,參照該部101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1330號令規定,是類農民個人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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