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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陳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而可適用零稅率相關規定者,是否仍應開立統一發票?高雄國稅局答覆,因所詢非屬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除依第4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所詢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因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應海關修正統計方式代碼「08」: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之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非本國籍」(非中華民國籍),及新增統計方式代碼「78」:港口、機場售油(燃料)所售予之國際航線船舶及飛機為「本國籍」(中華民國籍),籲請營業人出口報單別為G3、G5及F5,統計方式為08、78者,除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清單中「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適用零稅率規定為7)外,應視銷售對象依規定開立二聯式(非本國籍)或三聯式(本國籍)零稅率統一發票。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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