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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義務人吳小姐電話詢問高雄國稅局:公司舉辦歲末聯歡購買犒賞員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公司舉辦歲末聯歡或尾牙活動時,摸彩獎品或贈送員工禮物之進項稅額依上揭法條規定,是不得扣抵的;另支付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婚喪喜慶禮或員工退休惜別茶會之費用等,都是屬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皆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繳本稅外,亦得依法處以罰鍰。201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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