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報業〈每日新聞、公義時報與宏亞新聞〉全球資訊網

【記者陳瑋琇/高雄】今天有位方小姐致電詢問高雄國稅局,102年度出售房屋,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為何仍收到國稅局輔導申報函?高雄國稅局答覆,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並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方小姐收到國稅局輔導函時,如核計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自行檢視計算後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出售房屋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且在核課期間內,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說,方小姐雖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當年度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稽徵機關仍得另行調查,並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所以方小姐收到國稅局輔導函時,如核計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自行檢視計算後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2015/04/10

scroll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