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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和土地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若因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而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都可逐項舉證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可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土地的租金收入僅得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高雄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若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屬未經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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