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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一位王小姐致電詢問高雄國稅局:公司申報1筆進項憑證,被國稅局說是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出的發票,不得申報扣抵,並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她請問什麼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及態樣有哪些?

高雄國稅局答覆:營業人無交易事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或雖有交易事實,但交付對象非實際與其交易之營業人者,即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高雄國稅局表示,一般常見的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態樣有:

一、單純以出售統一發票牟利。

二、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以美化財務報表。

三、買受人不願領受統一發票,營業人為免遭國稅局查核,而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

四、實際銷售人未辦營業登記,營業人代其開立統一發票並收取代價。

五、工程業出借牌照,代其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六、以虛偽交易方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掏空公司資產。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一經查獲將予移送偵辦刑責,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在交易過程中,營業人應按合法程序取具統一發票,如遇銷售人拒絕開立統一發票,可向國稅局檢舉,勿因貪小便宜,購買或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抵扣,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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