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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林先生詢問高雄國稅局:個人為佃農身分,向地主承租耕地,去(103)年因地主終止租約給予土地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是否須列報綜合所得稅?高雄國稅局指出,佃農因地主終止租約而給予之土地補償費,應以其半數合併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至於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若係賠償佃農所受損害部分,亦免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佃農承租耕地,因地主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土地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以其半數合併申報繳納103年度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佃農除領有土地補償費外,另領有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者,其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若係賠償佃農所受損害部分,免納所得稅。若其受領補償非屬填補佃農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地主若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收回原耕地,給予佃農之土地補償費及農作改良物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另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若係賠償佃農所受損害部分,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103年受領有前揭補償費者,請務必於104年5月申報期間辦理申報,以免受罰。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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