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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左營區○○幼稚園王小姐致電詢問高雄國稅局:因業務需要打算購買固定資產,支出10萬元左右,該如何作帳?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如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高雄國稅局指出,執行業務者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王小姐購置之資產,應先審視該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是否為二年內所能耗竭,如耐用年限不及2年,得以列為當年度費用;惟如耐用年限超過2年以上,因其購置金額10萬元,故應作資本支出,並參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期攤提折舊。

高雄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於本年度修正部分條文,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物價變動影響,將耐用年限超過二年、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之金額由六萬元提高至八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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