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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梓官區營業人諮詢高雄國稅局:若將銷售免稅勞務誤開立成應稅發票,可否溯及放棄免稅?高雄國稅局答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以追溯適用放棄免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自101年3-4月起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免稅勞務時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無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或甲營業人自行發現,在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以取巧規避稅負之前提下,得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01年3-4月起適用放棄免稅規定,惟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甲營業人自101年3-4月起至104年1-2月止均不得主張其為專營或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身分而開立免稅統一發票。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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