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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明誼/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依據財政部101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30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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