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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社會福利團體詢問,因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相關訓練課程,於開班時向參訓學員收取之學費,是否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有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一旦有銷售勞務者,不論該營業項目是否依法辦理登記,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該團體雖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向參訓學員收取之學費,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職訓局之「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係該局為增加勞工就業能力,對勞工所提供的補助方案,雖對施訓單位之開課時數、師資遴選、學員遴選及收費標準等均有規範,惟並非由政府基於職能直接委託施訓單位代辦,且施訓單位若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學校、幼稚園,亦非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者,因辦理相關課程向學員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即無「教育勞務」或「文化勞務」等免稅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社會福利團體,辦理職業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由政府基於職能直接委託代辦,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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