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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A公司問:公司辦理合併而消滅,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應如何處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股利所得課稅。消滅公司應按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並重行計算可扣抵稅額。若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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