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推動遊艇觀光產業及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於104年1月9日修正生效,其中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遊艇課稅範圍由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臺幣3百萬元者,改為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
該局進一步表示,遊艇產製廠商當月若有出廠者,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請廠商確實依規定辦理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繳納稅額,產製廠商若發現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