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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來電詢問,收到國稅局寄發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始發現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12萬元漏未列報,因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選定標準扣除額,是否可申請更正改用較有利之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如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選定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申報案件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維護稅捐核課之安定性。上開規定並經司法院釋字第615號解釋合於憲法之租稅法律原則。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已選定標準扣除額,嗣經稽徵機關核定,即無法再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再次提醒,所得稅申報期雖然已結束,納稅義務人可再自我審視申報書,如有扣除額資料漏未申報,記得儘速向國稅局更正申報資料,才不致因延誤申請而影響自身權益。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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