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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岡山區某納稅人電話詢問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交換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岡山稽徵所答覆,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凡持有期間在2年內符合應課徵特銷稅規定之房屋、土地,雖採交換,仍應於訂立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而補稅處罰。

岡山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人銷售符合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納稅人以交換為登記原因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誤以為非屬銷售行為不需報繳特銷稅。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因此凡持有期間在2年內符合應課徵特銷稅規定之房屋、土地,雖採交換,仍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於訂立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處罰。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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