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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本市張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其以個人名義、非以商號名義與房東簽訂租約,以每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冷飲店生意,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租賃所得稅款的裁處書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張先生為例,其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而獨資商號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經營,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張先生以個人名義承租之房屋,實際係供該獨資冷飲店營業使用,故張先生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獨資商號以負責人名義承租房屋營業時,仍應按照規定辦理租賃所得扣繳,以免受罰。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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