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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明誼/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代為扣取繳納信託財產孳息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尚非屬其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之相關費用,而係屬受益人繳納之健保費用,故不能自信託財產孳息收入中減除,惟受益人可於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該筆健保費用。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保險對象為個人,因信託財產專戶並非健保保險對象,自無該項費用之發生及扣除。該局表示,日前於查核某信託申報案時,即發現受託人就所代為扣取繳納信託財產孳息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列為該信託財產收入之費用,致短計信託所得並短開憑單,已使受益人減少其納稅義務,業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因不諳法規,致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而遭補稅送罰,故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申報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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