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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明誼/高雄】日前有位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公司舉辦員工國內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否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及是否應計入員工所得課稅,依營利事業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所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單位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是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各項費用支出,除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影響權益。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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