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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亞社記者陳瑋琇/高雄】臺灣高樓大廈林立,各高樓大廈或社區為管理需要,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甲君101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計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0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2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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