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義務人陳先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本人105年4月5日與配偶王小姐登記結婚,今(105)年如何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可以列報配偶及岳父岳母為扶養親屬?
高雄國稅局表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結婚者,於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104年度尚未具備夫妻關係,各為單身身分,記得夫或妻一定要各自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別申報,不可以合併申報,並且不可列報配偶一方之父母為扶養親屬,若合併申報在同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列報配偶一方之父母為扶養親屬,會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是虛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另會依所漏稅額裁處罰鍰,且無漏稅額15,000元以下免罰規定之適用。
高雄國稅局強調,若民眾於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任何疑問,可來電0800-000-321詢問,該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2016/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