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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處罰滯、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前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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