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專線
問題諮詢,請撥打以上服務專線。
【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處罰滯、怠報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前揭稅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2020/01/16
相關報導:
- . 106年重陽節「幸福久久 樂活三民」敬老活動 10/14起3梯次登場
- .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3/28開始報名 歡迎踴躍參加!
- . 「青春105 與台南共舞 」系列活動 讓青少年暑假發展興趣遠離毒害
- . 尋找畢書盡 打卡反毒抽限量公仔! 活動期間自6月1日至6月25日止
- . 讓癌症免疫細胞治療多元化 衛福部擬修法 並准兩項免疫抗癌新藥上市
- . 陳菊陪蔡英文搭乘輕軌、聽取捷運黃線簡報 感謝支持區域發展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