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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姚碩彥/台北】大法官去年3月宣布《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違憲,應於今年元旦起失效,由立法者另行修法規範。但立法院至今尚未完成修法,內政部因此頒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自今天起施行,未來只要自發聚集上街、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可免申請;若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雖須申請,但主管機關須立即核定,等於有條件鬆綁。

2008年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因陳抗人士質疑警察維安過當、過度限縮人民自由,引發全國要求政府道歉、修改《集遊法》串連響應。當時承審法官也認為《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矛盾並聲請釋憲,大法官去年3月作出第718號解釋,認為現行《集遊法》要求一般性與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均要事前申請許可,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集會自由,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應於今年元旦起失效,由立法者另行修法規範。

不過立法院至今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因此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自今天起施行。未來只要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將無須申請許可;若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相關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並於宣布中止時負責疏導勸離,且不得妨礙交通等。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目前仍在立院審議階段,行政院版主張將集會遊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在野黨則為落實集會自由的概念,希望更加放寬至「自願報備制」,並取消刑罰;不過,警政署官員表示,因為必須保護陳抗人員、被抗議者安全,擔心占用道路、不同陣營起衝突,或侵犯管制區,因而警方仍盼採取申請制。

內政部官員解釋,目前以行政命令開放偶發性集會遊行「不用申請」,緊急集會遊行則於收受申請書「立即申請、立即核定」;若活動有召集人、標語、訴求與計劃,即不屬於緊集或偶發性;但若民眾透過網路,自發性到特定地點表達訴求,則符合偶發性集會遊行;醫療與人權等事件、化工廠爆炸遭民眾包圍等,則屬緊急性集會,態樣繁多,均須個案認定。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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