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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須依循法律來執行憲法所授予的權力,依赦免法,經定讞後才有特赦的空間,若要赦免陳水扁,需修赦免法~

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於二十六日召開記者會,公佈最新總統聲望民調,蔡英文這二個月來聲望下滑了十四個百分點。在記者會中有媒體記者詢問,如果蔡英文觸及特赦阿扁議題時,聲望到底會升還是會跌,學者看法不一。文化大學教授楊泰順表示,當年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時,所有學界的研究一致認為是減分;如果蔡英文也特赦阿扁的話,同樣的情形也會發生在小英身上。世新大學教授彭懷恩則認為,蔡英文應該會維持現狀,讓阿扁繼續保留在保外就醫的狀態,這樣的政治傷害最少。不過,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則認為,不會特赦,因為民進黨的人不想讓阿扁回來。

大家都將焦點集中在蔡英文特赦陳水扁,卻很少人探討要如何特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赦免法》就是規範總統執行該項權力的方式。大赦是赦罪,不分對象,經總統大赦後就全面除罪。特赦則是針對特定對象,其中還分一般特赦及特別特赦;前者只是免刑,後者還除罪,但其除罪的方式又與大赦不同。針對大赦而言,已審判者撤銷審判,未審判者停止審判;特別特赦則須在定讞後才撤銷審判。

《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前者為一般特赦,後者則為特別特赦,其特點是罪刑經過宣告後才能特赦。原本《赦免法》第三條只有前半段的一般特赦,沒有後半段的特別特赦,也就是只有免刑,沒有除罪;後來針對政治犯的除罪,才修法增加後半段的特別特赦。

陳水扁因為健康問題,所有案件都停止審判,當然也沒有機會定讞,因而不能執行特別特赦,除非修改《赦免法》第三條的後半段,將「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改為「其情節特殊者,得以除罪」,如此未定讞者也一樣可以特赦,只是如此修法會擴增總統的權力。一樣的除罪,總統在執行大赦的權力時須經立法院同意,可是若是修法讓未定讞案件也可以特別特赦,達到大赦的效果卻不必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一個人就可以決定。

民進黨目前已經完全執政,不只執掌行政權,還掌控立法權,修法並不困難,然而該考慮的重點是以修法的手段特赦陳水扁,對民進黨及其政治人物乃至政治版圖是會加分或是扣分?目前的政治人物相當講究自身政治版圖的增減,不可能為他人來犧牲政治版圖。

當然,也有人一直認定陳水扁是無罪的,要蔡英文直接宣布陳水扁無罪,但這並不是理性的說法。台灣現在是個法治的國家,在此之前,台灣只有蔣介石更改過審判,蔣經國會影響審判,但如果沒有更改過審判,蔡英文根本沒有那份能耐可以逕自宣布任何人有罪或無罪。

依目前的情境,要先修《赦免法》再特赦陳水扁的事看似很簡單,只是民進黨會這麼處裡的意願不大,一般認為,如果沒有特殊狀況,倒是維持現狀,讓陳水扁繼續維持保外就醫的或然率比較大。2016/07/28(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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