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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蔡正元的結果已經出爐,同意罷免的有七萬六千七百三十七票,反對的只有二千一百九十六票,同意票達九十六點七六%,可是投票率只有二十四點九八%,罷免蔡正元的割闌尾活動失敗;這是意料中事,能成功才是奇怪,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罷免門檻太高,各項規定形同虛設,成功的機會與太陽從西邊出來的或然率一樣,都趨近於零。也不知當初立法的國會議員真的不懂,或是刻意立個永遠不能執行的法。

選舉有很多誘因促使選民出席投票,諸如對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分配利益(例如權力、金錢等)。出席罷免案投票的誘因只有一個,就是對被罷免者厭惡,如果只是不認同還不至於促使選民花時間出席投票,但公職人員要做到讓多數選民感到厭惡還是相當不容易。還有更重要的問題,針對個別或單一案件的投票,選民參與的意願很低,例如立委補選,盡管各政黨用最大的力量衝刺,投票率還是很難達到五成,可見一般選民只對正式的選舉感興趣,對個一案件並不關心;當然,罷免案也屬個一案件。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第八十六條第三項又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依上述規定,罷免案的投票率要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一半,而且有效票贊成罷免者也要超過一半,罷免案才算成功,後者是容易成功,就是投票率超過五成是不可能達到。更嚴重的是罷免案不能像選舉一樣,發動工作人員催票。立委的補選,各政黨都投入大筆人力物力催票,投票率都很難達到五成,罷免案不准宣傳,投票率怎麼可能達到半數?

對於行政首長或民意代表,罷免案都形同虛設,他們做得再差,都不可能因被罷免而下台。可是行政首長受到兩股力量監督,一個是民意代表,一個是監察權。民意代表則不受監督,只要沒有被抓到犯罪的證據,就可以無法無天。優秀的民意代表當然很多,但不肖民意代表也不在少數,他們會訛詐行政官員,若沒有達到目標,就可以公然羞辱行政官員,因為他們擁有言論免責權,更利用審核預算的權力對不聽話的行政首長懲罰。

蔣家獨裁統治年代,行政權獨大,這是獨裁政權的特色,尤其因為台灣的環境特殊,更促使行政單位能指揮立法機關。當年由萬年國會掌控立法權,萬年立委只是聽命行事;中央政府如此,促使地方政府也養成這種風氣,立法單位要聽命於行政機關。權力與腐化是一體的兩面,當年的行政單位就變成藏污納垢的機關,立法單位只能看著行政機關吃肉,自己喝一點湯而已。

政治民主化之後,行政單位與立法單位的角色出現了很大的變化,藏污納垢的機關逐漸轉移。公職人員比一般人民精明,不容易留下犯罪的證據,所以能跳脫司法的追訴。可是行政單位要面對立法單位的監督,更要承受監察權的壓力,監察院的彈劾、糾舉、糾正是以投票來決定,不需要證據,對行政單位產生很強的監督力量,藏污納垢的事件逐漸減少。

行政機關受到立法及監察單位的監督,但監察權監督的對象只有「公務人員」,立法單位因而沒有受到監督,因民意代表雖屬「公務員」,但不是「公務人員」,所以不受監察單位的監督,因而造成藏污納垢的事件逐漸移轉到立法單位,形成不受管制的憲政怪獸。除非人民的水準提昇,能以選票制裁不肖民意代表,否則民意機構很難洗刷「藏污納垢」的污名。2015/02/15(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登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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