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合夥人退夥至只剩1人 應辦解散註銷登記及決、清算申報| 列印 | 【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某商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其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經營理念不合打算退夥,若僅剩負責人一人,仍可以繼續以甲商業名義營業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民法規定,合夥組織應有合夥人二人以上才可成立,若合夥人僅剩一人,則其存續條件即有欠缺,應辦理解散註銷登記,非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當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合夥人僅剩之一人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2016/08/02 相關報導: .10/4「那些年我們一起聽過的歌」經典歌曲之夜、捐發票送愛心活動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核定補徵稅單已寄發 請依限繳納稅款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徵稅單已寄發 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繳納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扣除額查調新增特約診所20,410家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 限為104年3月20日 .102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通知書 已於4月24日陸續寄出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