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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某商號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其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經營理念不合打算退夥,若僅剩負責人一人,仍可以繼續以甲商業名義營業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民法規定,合夥組織應有合夥人二人以上才可成立,若合夥人僅剩一人,則其存續條件即有欠缺,應辦理解散註銷登記,非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當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合夥人僅剩之一人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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