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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戶房屋,婚後欲出售其中持有未滿2年之一屋,是否需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鳳山分局答覆,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常遇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戶自住房屋,婚後如要出售其中持有未滿2年房屋,仍須報繳特銷稅。但為避免此種形同婚姻懲罰情形,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發布解釋函令,明定「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者,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所稱「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翁小姐與陳先生在婚前各自持有一戶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自住事實,持有期間都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夫妻任一方在婚後欲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屋及坐落基地,可免徵特銷稅。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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